- Jun 01 Fri 2012 14:53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惟尚未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 Jun 01 Fri 2012 14:51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 Jun 01 Fri 2012 14:48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 Jun 01 Fri 2012 14:47
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 Jun 01 Fri 2012 14:45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 Jun 01 Fri 2012 14:03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Jun 01 Fri 2012 13:58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
- Jun 01 Fri 2012 10:58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國稅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2年以內,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 Jun 01 Fri 2012 10:56
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國稅局指出,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