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一定金額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或家具、龜殼、玳瑁、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及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達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出廠或銷售後,應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Dec 27 Tue 2011 11:44
產製廠商銷售高額消費貨物及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時應如何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Dec 27 Tue 2011 11:36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Dec 27 Tue 2011 11:33
對於發起人延欠應繳股款,公司法未設失權規定,僅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處理,除契約經解除外,非當然喪失發起人之資格
- Dec 27 Tue 2011 11:03
股份受讓人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得向公司主張其因受讓股份而享有開會及分派股息或紅利之權利
- Dec 27 Tue 2011 10:51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 Dec 27 Tue 2011 10:46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 Dec 26 Mon 2011 20:30
出售農地予公司,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Dec 26 Mon 2011 20:28
幫未成年子女購買定期定額基金,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 Dec 26 Mon 2011 20:25
訊息摘要 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