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一定金額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或家具、龜殼、玳瑁、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及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達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出廠或銷售後,應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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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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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清算事務之執行)為決議,不因其會議名稱即變異其會議之性質,而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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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可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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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27 Tue 201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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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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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其持有2年內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之證明後如出售予公司,可否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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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籌備未來的教育基金,每個月以子女名義購買定期定額基金2萬元,是否須要申報贈與稅?又申報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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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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