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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一定金額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或家具、龜殼、玳瑁、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上為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及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達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出廠或銷售後,應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產製廠商於當月出廠特種貨物時,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載明在統一發票備註欄內(如附件)。另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時,申報及備註稅額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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