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須知/綜所稅扣除額與課稅級距金額

2015-04-19 23:33:11 經濟日報 聯合財經網

104年1月1日起與個人納稅義務人相關的所得稅新措施,國稅局整理三點,提醒大家報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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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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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該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該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考量上開規定係裁量性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繳金額外,尚應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104年1月1日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報該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為免滋生爭議,本規範就上開各名詞之具體內容均有明確之定義(如附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本規範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本規範之適用,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本規範審酌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報該部解除其出境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至遲應於104年1月31日前完成解除出境限制作業。
  財政部指出,本規範之實施,可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權利將更有保障,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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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第174條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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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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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是否必須為公司所印發?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股東如不親自出席,得於每次召集股東會時,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是故,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時固可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惟此項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僅在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時,省去另行草擬委託書之煩,並非委託他人出席時之必要條件,因此,股東另行出具委託書而未使用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亦不妨害代理人之出席(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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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    (103.10.1修訂)

一、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1.H101021商業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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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情形

(一)買賣未經簽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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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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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第174條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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