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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情形

(一)買賣未經簽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

(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代表股份之憑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四)公司因創立或增資發行新股票,或經核准募集公司債。

(五)投資人以可轉換公司債向公司債發行公司轉換增資股。

(六)繼承或贈與股票等有價證券。

(七)以遺產中之股票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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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