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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如果生病或受傷,住院4日以上,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或請特休假、排休等假別,取得原有薪資)可以申請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又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如須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普通傷病為出院後)一次請領,惟務必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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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0131臺內社字第0860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5臺勞保2字第1376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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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98125修正施行之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惟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則僅得就勞保生育給付與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國民年金法於10071日修正施行增列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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