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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係請特別休假者,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 勞保2字第0920070929函釋規定,仍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至請「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致未能領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休而未休日數之工資,依上開函示精神,應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另請「加班補休」等假別,依勞委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示,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是以,其未取得加班費,應視為「未取得原有薪資」,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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