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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要在金管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填報轉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申報資料及轉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業財務業務資料等赴大陸地區轉投資情形。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0日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190號令內容,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的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應該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54條第1項及第55條規定,在被投資的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發生同法第54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重大事件時,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金管會申報。


參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4點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能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的百分之十五。同點第2款規定,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投資總額不能超過申請時該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


金管會說明,業者應該在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資料建置的填報,申報資料如果有異動情形,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轉投資情形應該在完成轉投資後十日內填報,轉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申報資料,也應該在完成轉投資或相關資料異動後十日內填報,而營運狀況資料及轉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業財務業務資料則是應該在每季定期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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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