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問,是否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就一定視為工傷。


其實不是哦。必須是您每天上下班應經途徑才可認定。


如果您今天剛好臨時去別的路線買菜,發生事故,就不可以用公傷來請領勞保理賠哦。


 


 


詳情請參考下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 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受理號碼



 



() 被保險人姓名



 



()發生事故當日被保險人應工作起訖時間



自    時   分起


         分止



() 被保險人所用交通工具



□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自小客□腳踏車□其他(                


(勾其他者,請填明交通工具別



() 被保險人上、下班或公出所需時間



     小時     分鐘



()發生保險事故時間



   年  月   時  分



() 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無下列情事者,請確實於各□內勾劃證明


(領有駕駛車種之執照駕車者,應附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



□有


□無



領有駕駛車種之執照駕車



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浮貼處



□有


□無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有


□無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有


□無



闖越鐵路平交道



□有


□無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



□有


□無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有


□無



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有


□無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有


□無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有


□無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是否日常上、下班或公出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是



日常上下班



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非



日常上下班



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 有無因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



□有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請於背面說明)


□無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



() 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填明機關全銜(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檢附):



()  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者,請於本證明書背面繪明包括日常居、住處所、就業場所、上下班應經途徑及事故地點之簡圖。



□有



見證人



姓名:         關係:      地址:                          電話: 



□無



以上各項均由本人依照事實填具,如有不實,願負民事、刑事責任,並歸還溢領之勞保給付,特此具結。


    此致


勞工保險局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保單位蓋章                      負責人蓋章                經辦人蓋章:


 



簡圖:(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者,請繪明包括1、日常居住、住處所。2、就業場所。3、上下班應經途徑及4、事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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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處理私事原因經過詳情,請說明:



70202-09-30013(現B395.10



 


 


其他法條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59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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