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問,是否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就一定視為工傷。
其實不是哦。必須是您每天上下班應經途徑才可認定。
如果您今天剛好臨時去別的路線買菜,發生事故,就不可以用公傷來請領勞保理賠哦。
詳情請參考下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 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受理號碼 (一) 被保險人姓名 (二)發生事故當日被保險人應工作起訖時間 自 時 分起 至 時 分止 (三) 被保險人所用交通工具 □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自小客□腳踏車□其他( ) (勾其他者,請填明交通工具別) (四) 被保險人上、下班或公出所需時間 需 小時 分鐘 (五)發生保險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六) 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無下列情事者,請確實於各□內勾劃證明 (領有駕駛車種之執照駕車者,應附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 □有 □無 領有駕駛車種之執照駕車 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浮貼處 □有 □無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有 □無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有 □無 闖越鐵路平交道 □有 □無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 □有 □無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有 □無 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有 □無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有 □無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有 □無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七) 是否日常上、下班或公出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是 日常上下班 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公 出 □非 日常上下班 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公 出 (八) 有無因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 □有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請於背面說明) □無處理私事而中斷或脫離應經之途徑 (九) 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填明機關全銜(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檢附): (十) 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者,請於本證明書背面繪明包括日常居、住處所、就業場所、上下班應經途徑及事故地點之簡圖。 □有 見證人 姓名: 關係: 地址: 電話: □無 以上各項均由本人依照事實填具,如有不實,願負民事、刑事責任,並歸還溢領之勞保給付,特此具結。 此致 勞工保險局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保單位蓋章 : 負責人蓋章 : 經辦人蓋章: 簡圖:(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者,請繪明包括1、日常居住、住處所。2、就業場所。3、上下班應經途徑及4、事故地點。)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處理私事原因經過詳情,請說明:
70202-09-30013(現B3)95.10
其他法條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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