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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十二)日表示,公司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的基本資格。同時,也強調,公司如有其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的支出等費用,欲申請適用抵減時,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於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的申請期限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


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項目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的程序,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應併案申請,申請期限依同條第1項規定均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因此,公司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的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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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