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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於發貨單,故尚無短漏開發票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該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該局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予消費者。
該法條的重點是:
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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