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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貨品經海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若營利事業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也可憑該會計師所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有發貨倉庫時,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若未能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時,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將發貨倉庫尚未出售之存貨視為銷貨列報為銷貨收入。
該局強調,查核時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因未能提示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致遭國稅局將其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之存貨視為銷售調整其營業收入之情形,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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