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飲料店 陳 小姐來電詢問,該商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等影本,是否仍可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營業人統一編號?



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除申請書及負責人或全體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含合夥契約書)之外仍須檢附營業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若無建物所有權狀仍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另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小姐因無法取具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房東出具之使用同意書,未能前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但因其營業之飲料店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可提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向營業地址所在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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