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如因繼承人散居海內外,身分文件準備不及或因遺產資料蒐集不全等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另該局為擴大便民服務措施,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高雄市者,繼承人可向該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跨區申報遺產稅及申請延期申報。
繼承人應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逾期未申報遺產稅且有應納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除通知限期繳納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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