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 09032013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要點
中華民國 89年11月22日 臺北市政府( 89)勞3字第8903476800號函可頒
第1條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訂之。
第2條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自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辦理。
第3條 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下:
1、 設籍並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6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2、 年滿20歲至60歲。
3、 具工作能力與創業意願且新創業之身心障礙者。
4、 經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或本市其他公、民營銀行(以下簡稱其他公民營銀行)核准創業貸款者。
5、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之稅籍,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第4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 6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創業貸款金額,按臺北銀行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5折,為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最高金額如下:
1、 第 1年為新臺幣80萬元。
2、 第 2年為核定金額90%。
3、 第 3年為核定金額80%。
4、 第 4年為核定金額70%。
5、 第 5年為核定金額60%。
6、 第 6年為核定金額50%。
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逾前 2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貼補,超過前2項規定部分不予貼補。
第5條 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 3人,且均應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第6條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 1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不再貼補外,並應追繳以貼補之金額。
第7條 申請者應依臺北市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貸款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後,檢具申請表,並附下列證件申請之。
1、 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
3、 創業計畫書。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前項創業計畫勞工局得設輔導審議小組協助之。
第8條前條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每年 6月、12月檢齊各該6個月內向貸款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份證,申請核發利息貼補。
第9條利息貼補期間,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
1、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居住本市。
2、 未親自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行業。
3、 營業或經營權全部或一部轉讓。
4、 未經勞工局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
第10條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是由勞工局定之。
第11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