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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二十一)日表示,企業所購入,用以自用乘人的小汽車,其支付的進項稅額,雖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是在出售時,還是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經稽徵機關查獲未報繳的話,除了需要補徵營業稅外,還需要再依照漏稅額加處五倍以下罰鍰。


日前國稅局查獲有公司在九十八年八月購買轎車一輛,用以提供給高階主管代步使用,而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過在一百年五月出售該轎車時,卻未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被稽徵機關查獲後,會被認定屬於漏稅,除了需要補徵營業稅外,還需要再依照漏稅額加處五倍以下罰鍰。


根據財政部解釋,企業購入自用小汽車多數都是供由企業高級員工使用,其性質應該和酬勞高級員工相同,不過購入的自用乘人小汽車通常和營業行為無關,所以購入汽車所支拿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而於日後出售時,縱然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財政部特別呼籲企業應注意統一發票的開立。


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營業人所購買的自用乘人小汽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或是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同法第44條第1項則規定,財政部指定的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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