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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如何協助企業解決辦理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的會計處理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一)日召開會議,邀請財政部賦稅署、業者、學者及會計師進行討論。金管會表示,企業認列薪資費用的時間點是否要更具彈性,將會彙整意見納入考量。


金管會表示,企業辦理現金增資時要保留一部分給員工認股,這是屬於給員工的福利,企業應該以給與日的股價與增資價差來認列薪資費用。不過,目前給與日是董事會的決議日,所以企業認列薪資費用的時間點應該要再更有彈性些,例如像是延到通知日或員工回覆日。而去(一百)年有些金融業辦理現金增資時,因股價下跌造成員工不願意認購,但董事會確已認列,因此,也有業者建議將給與日改為繳款截止日。


參照公司法167條之2第1項規定,公司可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可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另依同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而同法第272條本文則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金管會說明,有會計師指出,如果將給與日改為繳款截止日,將可能發生人為操作的情形,股價下跌的時候,企業如果延後繳款截止日,認列的費用就會變少。而且將給與日改為員工繳款日,在股價下跌的時候,雖然對企業較為有利,不過在股價上漲的時候,反而對企業不利,所以還是要再研究企業認列薪資費用的時點是不是可以具有彈性。由於業者要在三月底申報財務報告,所以金管會必須要快研商相關措施,才能來得及給業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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