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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依同法第107 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決定書係於100年11月2日送達於甲公司,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甲公司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100年11月3日起算,因甲公司設址新北市,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101年1月4日(星期三)屆滿。甲公司遲至101年1月6日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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