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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合理範圍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條第1項各款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說明,該公司列報之鉅額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核後發現,申報之外銷收入均係對科學工業園區內營利事業之銷貨,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取得之收入均為新臺幣,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與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規定不符,乃將該公司按零稅率銷售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應酬費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除須有「外銷」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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