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多於4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百元,怠報金為1千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少數營業人常誤以為籌備期間無銷售額即無需按期申報營業稅,或申請停業登記核准前1期已無銷售額而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遭稽徵機關課徵怠報金,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核准設立登記後或申請停業登記前,不論有無銷售額,即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