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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國外出差之膳宿雜費:
(1)未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2)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檢據核實認定,膳雜費按上述(1)日支標準之五成列支。
2.申報國外出差之交通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者,應提示飛機票票根(遺失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證明)。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者,應提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飛機票票根(遺失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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