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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公司資金貸與股東約定不收取利息,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利息應如何計算?
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而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藉以從事不正當之損益安排,98527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已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但公司資金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非借貸性質部分,則無須設算利息收入,以兼顧實情。另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仍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041日將自有資金5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則甲公司於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臺灣銀行10011日基準利率2.676%設算利息收入100,808元申報納稅,計算如下:
500
萬元×2.676%×275天(10041日至1001231日)/365天=100,808

營利事業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借貸資金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仍會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補稅,營利事業倘有上述情事者,請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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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