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土地稅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其中一處供夫妻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父母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每一處均無出租,無營業」,「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平方公尺」,則其房屋均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