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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其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在那一年度?
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而出售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繳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房屋遭法院拍賣,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而出售預售屋,則以實際轉讓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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