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華評語:欠稅強制執行期限為5年,5年后不得再執行(欠稅50萬以上等部分狀況已改為10年)。這種狀況應該是納稅義務人欠繳綜所稅(所以強制執行處才有權利扣薪),先被國稅局移送限制出境后并在五年內移送強制執行處執行(拖了一段時間后再送執行),所以限制出境滿5年解除限制出境后,卻遇到強制執行處執行,是因為強制執行處執行5年的期限未過。這種狀況比較少見,算是個案。
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以限制出境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原欠稅即可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處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方覺錯愕,而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
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規定對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後,應解除其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如稅捐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依稅捐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如若是公司欠稅,目前處理的方式如下:
1、 清算人就任,先免除其他人的責任。
2、 變更稅單為清算人,并通知強制執行處,告知我們已在進行復查。
3、 國稅局進行復查程序,以便辦理稅單更正。
4、 稅單確定后,若確定無法繳納,則立即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5、 破產通過案件完成。破產不通過,則你需等到執行滿5年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6、還有其他注意事項,歡迎帶資料當面洽詢。或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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