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者,乃謂以有形之物理力,形成對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脅迫則是指以言語、行動之通知或預告將對被害人不利,而妨害他人言語或行動是。


※債權人為促使債權之履行,以強暴、脅迫方法,將債務人所有物搶走,妨害其行使所有權,成立本條之罪。(25.2.22院字第1435號)


下列情形均成立本罪:


1        趁人河中游泳時,拿走岸上的衣褲。


2        高速公路上,大貨車緊追小車後方,逼迫小車讓道之行為。


3        電話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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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