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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董事與公司之關係,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非屬限制出境對象。


國稅局舉例,A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款,因A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稽徵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其中 董事甲 君不服,主張其早已離職,並非公司董事。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倘經法院判決確認其與A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甲君可依據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已解除董事職務,惟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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