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請儘快按正確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為避免集團企業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以達到降低集團總稅負之目的,致減少於我國之納稅義務;或藉由國內各關係企業因部分企業享受租稅減免或盈虧互抵致操縱各關係企業損益,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受控交易,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一、 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 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 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 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特別針對以往年度查核發現之漏稅型態提出說明,籲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
一、 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 無形資產之使用:臺灣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或專利授權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 服務之提供:臺灣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臺灣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臺灣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 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臺灣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合理報酬。
五、 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而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致稽徵機關核定時,因重新選定可比較對象後,交易結果未落入常規交易範圍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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