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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無償出借課稅問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揭條文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舉例說明:一、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直系親屬設立「公司」供營業用,縱有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惟「公司」為法人組織,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


二、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配偶設立「診所」,雖供執行業務使用,因該診所為配偶獨資設立,非屬規定之「他人」,只要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即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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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