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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


中華民國99723
台財稅字第
09904092170


配合996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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