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理決算申報之起算日期規定。


 


財政部97.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


一、本部83817日 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本部7375日 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156日 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7326日 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解散合併或轉讓等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8124日 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8941日 台財稅第0890450284號函規定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時,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1123日 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函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1230日 台財稅第0890458843號函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其起算日比照前項原則辦理,亦即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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