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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將從 10%調高至 15% 立法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二十八)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修正草案,自今(一○○)年起,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將從十%提高至十五%,財政部部長表示,草案通過以後,大量保留盈餘的企業就會負擔較高的賦稅,但是未分配盈餘只要透過給員工加薪或者把盈餘分配給股東二種方式,就不會受到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的影響。


參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財委會立委表示,目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主要是在實施「兩稅合一」租稅政策,但當時「兩稅合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二十%,而現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規定課徵十七%,相較於綜合所得稅稅率四十%,導致大股東傾向不發放股利,而將未分配盈餘保留在企業帳上,大股東反而可少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二十五%調降至十七%,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如果當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時,就提案調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恐怕有抵銷降稅政策效果。近期我國經濟發展呈現穩健成長,是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的適當時機。參照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又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事實上,財政部表示,若企業不願受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的影響,營利事業一百年度可透過為員工加薪,或於一百零一年度將一百年度盈餘分配給股東。營利事業如有擴充投資的資金需求,可透過盈餘轉增資將資金保留於公司,或先以現金股利分配等到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再辦理現金增資。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0條本文規定,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除特別規定外,其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所增發的股份金額,應由受配股東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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