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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增加違法處罰上限為 3 倍 高市稅捐處:符合比例原則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昨(二十九)日表示,土地稅法在去(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 ,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增訂了裁罰上限金額為三倍,並且對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的相關規定也有做修正。


在去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經總統公布,將原處罰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即納稅義務人有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等原因,若沒有在事實消滅的時候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處罰金額上限是短匿稅額或賦額的三倍;此外,高雄市稅處說明,為配合處罰上限的訂定,財政部在今年 一月十八日 也修正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而為了更加符合比例原則,財政部同時也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做修正,短匿稅額者每案每年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處零點五倍、五萬至七萬五千處一倍,超過七萬五千以二倍罰鍰處罰;另外若是每年超過五萬元,並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則以零點五倍處罰。


在台灣,租稅優惠的有,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30042741號函解釋所興建供公眾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及按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並符合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加油站,都可以享有千分之十地價稅優惠,不過都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來興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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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