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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1000330新聞稿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歷年皆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每年約有6成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時,請務必留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申報之行業代號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請儘速辦理變更登記,避免電腦核定產生異常被列為查核對象。


二、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之交易增益,應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可按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


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當年度如經查獲短、漏開發票或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則無前揭要點純益率標準降低1%的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一定要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獨資合夥組織案件因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請於期限內申報),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以100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例,營利事業務必於531日前繳清稅款,61繳納雖不需繳交滯納金,但就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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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