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超時工作淪奴工? 立法委員呼籲勞委會修勞動基準法
有立法委員表示,保全人員排除一般勞工保障規定適用,任由超時工作淪為奴工,因此建議修法。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十五)日表示,對於這種性質特殊工作,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審核勞雇雙方約定時,應該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
媒體報導,有立委表示,保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排除一般勞工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保障,且有保全人員每月工作時數高達三百六十小時,等於任由保全人員淪為奴工,因此建議刪除該規範的適用。曾當過保全人員的人士指出,有時一日工作需達十四個小時,隔天照常上班,完全沒有補假時間,而質疑身體狀況不佳,將如何防範歹徒、搶匪。另外,也有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表示,在高雄有的保全人員每天上班長達十六個小時,每月超時工作,實已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對此,勞委會昨日表示,因應這類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允許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限制。不過這些工作時間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
勞委會強調,由於保全業保全人員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為使工作者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核定保全業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工作者,勞雇雙方可另予約定,並報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約定,應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並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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