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人併購大陸境內企業 大陸建立安全審查制度
為引導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有序發展,媒體報導,大陸國務院昨(十二)日公告,將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敏感軍事工業及與國防安全企業併購,將受審查,而農產品、能源和天然資源、基礎建設與運輸服務等企業也都在審查範圍內。
媒體報導,大陸國務院昨日公告,將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將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併購所涉及行業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併購安全審查,透過分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影響、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重大問題,進行安全審查並作出決定。有關敏感軍事工業及與國防安全企業併購都將接受審查,另外,農產品、能源和天然資源、部分基礎建設與運輸服務等企業也都在審查範圍內。
其實,在去(二○一○)年三月的時候,大陸因經濟成長突飛猛進,讓不少國際財團想進軍大陸市場,而在各種進軍大陸市場的方式裡,以併購大陸企業最為利多,尤其本身已在大陸有相當成績的企業,併購後,就不需要再就企業形象、品牌大作行銷,也不需要再建構銷售管道以及物流通路,相當方便。因此,大陸將一些大陸企業出售案給否決,當時官員明白表示,必須先考量自身利益,並保持核心產業公司控制權不落入外來企業。不過,此舉當時招來外貿人士批評,認為大陸以安全審查為名,實際上為變相的閉關自守,這將讓大陸市場產業,失去競爭機會,最後吃虧的會是下游廠商及消費者。
在臺灣,針對金融機構合併的規範,可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向主管機關申後合併,同法第6條各款規定主管機關合併許可的審酌因素,即合併行為是否有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的影響、財務狀況以及健全性、促進金融安定等情形。此外,對於一般性產業,企業併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處理併購事宜,又同法第1條規定,相關措施以及規定都是藉由讓企業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鼓勵企業間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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