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相關問題


1、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清算期間,清算人為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清算期間稅單,稅捐稽徵機關系向清算人送達。財政部八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 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有明釋。


 


2、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處分或裁定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3、依據財政部86220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函釋精神,實務上,曾發生公司之全體股東或董事經限制出境後,始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被限制出境之股東或董事,如非屬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原則上得解除出境限制;不過,因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尚需清算人同意就任,始得開始進行清算職務,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如公司股東或董事有前開得予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時,請提供選任清算人就任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法院准予清算人聲報就任之備查文件),俾利解限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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