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時,請確實核對及釐正,以免因錯誤情事延續以後年度


 


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於1005月期間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錯誤,國稅局對於前一年度(98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之書面審核案件(包括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已於本年1月起陸續進行核定,並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上述核定通知書。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盈虧互抵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故每年1月起對於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批次之交查條件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俾利5月辦理結算申報初期資料之正確性。若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退稅額,營利事業亦可於辦理結算申報前收到退稅通知,減輕資金負擔、活絡資金運用。


國稅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核定通知書時,應確實核對,若申報與核定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及釐正,如發現係帳載數或申報數錯誤,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相同錯誤;但若係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誤者,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錯誤核定延續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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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