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惟近來發現有納稅人在提起訴願後,誤認為已進行行政救濟程序,可不理會繳納半數稅款事宜,致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時,頓覺錯愕及不平。


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納稅人,為免因強制執行而影響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信譽,在提起訴願同時,別忘了仍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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