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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認列應採權責發生制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公司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辦理巡迴演唱會活動,該演唱會自979月至982月,一共舉辦20場,甲公司依承攬合約於982月與乙公司結算勞務收入,並將全數勞務收入列報於98年度。經查巡迴演唱會部分場次於97年度完結,雖然依承攬合約勞務收入結算年度為98年,惟依權責發生基礎,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為97年度,故甲公司應依年度場次完結比例調整部分勞務收入至97年度。


勞務承攬應於勞務提供完成時認列勞務收入,非以現金結算時點認列,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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