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十四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4.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



摘要: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主旨:



本部80716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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