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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例如汽油、柴油等油品類),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果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又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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