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申報銷售價格顯著偏低者,仍將被調整售價補稅
國稅局表示:不該課的稅不能多課,該課的稅也不能少課,向為該局執行稅務工作的理念,因此如何幫助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誤觸法令而受罰,係該局納稅服務及租稅宣導的重點;當然為維護租稅公平,透過依法行政的租稅手段,達到社會公平正義,並能增加稅收,以增進社會福祉,也是該局努力的目標。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補徵稅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該局最近查獲某一案例,營業人出售貨物予其關係企業之售價,顯較出售予非關係企業之售價為低,且漏報出售予關係企業應收之運費收入,乃依法調整,補徵所短繳之稅額。該營業人不服,主張其為港區廢棄物清除業者,回收廢油再出售,出售予關係企業之貨物含水量較多且品質較差,所以售價較低。因此種行業家數較少,該局為深入瞭解其銷貨流程,乃透過港務局及行政院環保署,得知廢棄物清除運送出港區,須於運送前填寫事業廢棄物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詳列運送日期、時間、運載車號、送交對象、廢棄物代碼及重量,向前述單位事前報備;運送後,亦須將實際運送日期、時間、運載車號、送交對象、重量及收貨人簽收單,送交有關單位核認,不得隨意變更運交其他人。其次,可回收之廢棄物,收貨人亦須每月填報再生能源生產業務經營月報表,向經濟部能源局陳報,月報表填報內容含廢油混合物當月使用量、產出再生能源燃料油量、產出比例、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經查核比對結果,該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回收產出之再生能源,回收產出量並無顯著差別,乃按銷售予非關係企業之平均價格,調整其出售予關係人之售價,補徵稅額。
另查有關運費部分,該營業人銷售予非關係企業,均另再按運送噸數,計算收取運費;而售予關係企業部分,則未收取運費,且查該營業人與其關係企業之距離,遠大於非關係企業,該局乃參考交通部、貨運公會及貨運業者之計費方式,選擇對其較有利之計價方式,調整計算其運費收入,補徵稅額。
雖然調整售價之情形並不多見,惟稅法早有明文規定,以防止納稅人藉由壓低售價,來規避相關稅捐;該局發現,申報售價偏低之情形,除了關係企業間之外,有些營業人,亦會借由與其他營業人間,有某些商品互為買賣時,以買賣貨款互抵方式,僅開立應給付差額發票,藉降低營業額,以達到逃漏稅捐目的之情形,這些都是該局查核之重點,一經查獲實情,除了補稅之外,尚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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