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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


國稅局表示:顧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17880*1.5=26820),全月給付總額超過26,820則適用18%之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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