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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始得開立應稅發票


國稅局表示,專營或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欲放棄適用免稅,應依同法條第2項申請核准後,方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因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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