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營業項目與原登記不符,涉嫌違章漏稅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查獲小規模營業人原登記營業項目為冷飲店,卻擅自經營開放加盟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依財政部81228日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無論營業人係屬小規模營業人或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及漏稅,皆應補稅送罰。因此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並如實申報銷售額,否則被查獲,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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