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草案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40420號
主 旨: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 法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三、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賦稅法規服務」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570364
(五)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發布,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茲因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為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裁處,以符比例原則,爰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將第一項第一款短匿稅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免罰規定之基準,由「每年」修正為「每案每年」,以資明確。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減輕處罰規定併予刪除,改列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八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短匿稅額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 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四、 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一、 配合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公布及為適度疏減訟源,修正第一項,將第一款免罰規定改列為第一項,並將「每年」改為「每案每年」,以資明確;第二款至第四款屬裁罰基準規定,移列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
二、 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