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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國稅局於查核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帳列佣金支出1,581餘萬元,該公司表示未替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及提供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惟經調閱相關帳證,發現公司除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供業務員使用,還支應制服、教育訓練等雜支費用,並授權各通訊處主管,以零用金核付各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及相關通行費用,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因此改按「薪資所得」重新計課各保險業務員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保險公司注意,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開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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