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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認定的爭議


就過去『工資』所發生的勞資爭議事件多半屬於工資認定的爭議,因為工資的認定牽扯到了平均工資,直接影響到資遣、退休、職災補償等金額多寡,也因此『工資認定』就經常成為勞資雙方的攻防焦點?


 1、爭議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已經就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所謂工資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有除外之條款,請閱(2]。現茲就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勞委會解釋函中對於工資認定的內容予以整合於后,以便了解:


1)給予應屬於法定工資類: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釋: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而依企業核薪的習慣,通常屬於工資類的包括:本薪、主管加給、專業津貼、技術津貼、伙食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76勞動字第三九三二號函)、駐外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台(82)勞動二字第六九0二八號函)加班費、團體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績效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每季工作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台(81)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函)、生產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全勤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號函)、出勤獎勵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二六二號函)等。


 2)那些給予應不屬於法定工資類


A.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A)紅利。


(B)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C)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D)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E)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F)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G)職業災害補償費。


(H)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I)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J)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K)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B.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五號函釋:


全文內容:


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非屬工資,得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C.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年十一月二日 台80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函釋:


全文內容: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D.久任獎金如何認定?


A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 ,如果不是一次發給


而係雇主按月發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


準法第2 條第 3 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


入計算。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624(86)勞動二字第0二五四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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