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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稅法規定為由,請求免罰


國稅局表示,甲君為○○學校之扣繳義務人,該校於97年間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80萬元,雖已依法扣繳稅款,惟逾規定期限始自動補報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法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該校並未接獲國稅局扣繳稅務講習會之通知,致承辦人員不知完整申報程序而有疏漏,請求撤銷罰鍰處分。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扣繳義務人之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明定,即應遵守,不得以原處分機關未教導為由,而免予受罰。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等,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上「扣」、「繳」、「填」、「報」、「發」五動作缺一不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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